分類:投稿 作者:佚名 來源:網絡整理 發布時間: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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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食品包裝材料用印刷油墨引起的食品安全質量問題不斷發生。2005年雀巢液態嬰兒奶因被印刷油墨污染被召回,德國曾于2011年由于產品包裝油墨中的二苯甲酮超標而召回了上百箱冷凍面條,近日安徽省安慶市萊福紙塑有限公司召回因受油墨污染的144萬只一次性紙杯。油墨是食品包裝印刷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身的有害物質會隨著環境時間的變化遷移到食品中,會對食品造成污染。此外,污染物還可通過氣相傳質,和包材的印刷面與非印刷面接觸進入內裝食品。而長期食用這些被污染的食品,將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
油墨對于人體的危害主要體現在溶劑殘留印刷包裝品,紫外光固化油墨中的光引發劑和重金屬,多環芳烴類等物質,各國對于此類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和限值都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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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墨溶劑殘余量檢測標準
國家標準《GB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明確規定,食品包裝材料在生產中不得使用苯和甲苯等溶劑,即要求包裝印刷品中不能檢出苯類溶劑殘留。
行業標準《QB/T2929-2008溶劑型油墨溶劑殘留量限量及其測定方法》規定:溶劑型油墨中溶劑殘留量總和不超過10mg/m2,苯、甲苯和二甲苯殘留量總和不超過3mg/m2。
歐盟對于苯系溶劑也有明確限制:除苯外,其他限量指標出現在《食品接觸性塑料包裝材料中可能使用的單體以及助劑的臨時列表》(2005年)中,其中食品中的甲苯SML(特定遷移量)為20mg/m2;乙苯的SML為10mg/m2;二甲苯SML為20mg/m2;苯由于風險評估顯示其為強烈致癌物,包裝材料中要求不得檢出。
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則明確規定了用于食品和藥品包裝的粘合劑和油墨類,只要是法規中沒有提到的化學品,一律禁止采用。苯類溶劑的毒性較大印刷包裝品,被美國FDA列入可致癌化學品中。
02重金屬含量檢測標準
歐洲包材指令《2005/20/EC法規》是94-62-EC的修訂版,嚴格限制包裝產品中的重金屬含量,其中鉛、鎘、汞、六價鉻四種重金屬總和不得超過100ppm。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提出了2個關于印刷油墨安全要求行業標準,在QB/T 2930.1-2008《油墨重金屬限量及其測定方法第一部分:“可溶性”重金屬》規定了油墨中可溶性元素(銻、砷、鋇、鎘、鉻、鉛、汞、硒)的最大限量要求,樣品制備和測定方法,在QB/T 2930.2-2008《油墨重金屬限量及其測定方法第二部分:鉛、汞、鎘、六價鉻》規定了油墨中鉛、汞、鎘、六價鉻的限量要求,總含量要小于100mg/kg。
03光引發劑檢測標準
大多數的光引發劑是芳香烴的小分子物質,有可能從油墨中遷移到食品中。光引發劑廣泛使用于聚烯烴類油墨,常用的有二苯甲酮(BP)及其衍生物4-甲基-二苯甲酮(MBP)等。毒理學實驗表明,BP和MBP具有皮膚接觸毒性和致癌性。歐盟等許多國家對二苯甲酮及MBP在食品包裝印刷油墨中遷移總量規定小于0.6mg/kg。各國對引發劑限制的相關法規如下:
瑞士法規:RS817.023.21 V2016,該法令附錄6的第V部分規定了 96種許可使用印刷油墨中的光引發劑物質,并規定了其特定遷移限量(SML)要求。
雀巢公司以瑞士817.023.21 V2016條例為基礎,建立了一套食品包裝用油墨雀巢指引《Nestle Guidance Note on Packaging Inks》,對于光引發劑進行了限用說明。
歐盟印刷油墨協會(EuPIA)針對印刷用油墨中的光引發劑頒布了《低遷移UV光引發劑許可使用名單》,并相應規定了各種低遷移光引發劑的遷移限量(SML)要求。
歐盟委員會食物鏈和動物健康常務委員會(SCFCAH)規定食品接觸材料用的印刷油墨中二苯甲酮的特定遷移限量為0.6mg/kg。
我國于2013年實施的食品及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有3項關于食品包裝材料中光引發劑的檢測要求,分別是SN/T 3388-2012《食品接觸材料高分子材料食品模擬液中二甲苯酮和4-加急二苯甲酮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SN/T 3550-2013《食品接觸材料 紙、再生纖維材料 4,4'-雙(二甲氨基)二苯酮和4,4'-雙(二乙基氨基)》,SN/T 3551-2013《食品接觸材料 紙、再生纖維材料 二苯甲酮和4-甲基二苯甲酮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但沒有法律層面上的光引發劑限量要求。
04增塑劑檢測標準
油墨中使用的增塑劑比較廣泛的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OP),均屬于鄰苯二甲酸酯,其中DOP和DEHP為同分異構體。
國標GB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中對品種、范圍和特定遷移量或殘留量的規定,不得接觸油脂類食品和嬰幼兒食品,食品和添加劑中的鄰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已)脂(DEH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和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殘留量為1.5mg/kg、9.0mg/kg和0.3mg/kg。
歐盟塑料食品接觸材料法規2011/10/EC,對DEHP、DBP、BBP、DINP、DIDP、 鄰苯二甲酸二烯丙酯DAP的限值及特定遷移限量(SML)做出了說明。
歐盟REACH法規附錄17種對兒童玩具或兒童護理用品中6類鄰苯二甲酸酯(DEHP、DBP、BBP、DINP、DIDP、DNOP)有相應的規定。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發布指導性文件,要求自2009年2月10日起,兒童玩具或兒童護理用品中6類鄰苯二甲酸酯(DEHP、DBP、BBP、DINP、DIDP、DNOP)的含量不得超過0.1%,凡是含量超標的產品,不論何時制造,均不得進口、分銷及出售。在2008年頒布的《2008年消費品安全改進法H.R.4040》(CPSIA)還規定禁止鄰苯二甲酸酯含量超標的兒童產品出口。
美國加利福尼亞65號提案(安全飲用水和有毒物質強制法令)中對于6歲以下使用的玩具和三歲以下兒童護理產品中鄰苯二甲酸鹽DEHP,BBP,DBP,DIDP,DNHP每種含量不超過0.1%。
05多環芳香烴檢測標準
是煤、石油、木材、煙草、有機高分子化合物等有機物不完全燃燒時產生的揮發性碳氫化合物,可以作為印刷油墨的添加劑。歐盟REACH法規對其中8種PAHs物質限值要求做出了相關管理,而德國Geprufte Sicherheit(GS,安全性已認證)法規則將PAHs物質提高到了18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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