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投稿 作者:佚名 來源:網絡整理 發布時間:2022-12-27
(一)印刷業經營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種印刷品時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應當依照《印
刷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驗證委印單位及委印人的證明
文件,并收存相應的復印件備查。
(二)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商標
注冊證》或者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
標注冊證》復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
標被許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還必須驗證注冊商標使
用許可合同。
(三)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
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必須驗證廣告經營資格
證明。
(四)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證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
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五)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
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并收存
委印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核發的準印證明。
(六)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
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
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機動
車駕駛證、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必須驗證委印單位的委托印
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并收存委托印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七)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妥善留存驗證的各種證明文件2年,以
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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