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投稿 作者:佚名 來源:網絡整理 發布時間:2023-02-18
【問題】
我們是一家廣告公司,一攬子對客戶提供了策劃、包裝、廣告宣傳等,并制作企業介紹和廣告小冊子,當地稅務部門認為應該按銷售印刷品繳納增值稅,是否合理合規?
【解答】
問題所述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⑴廣告公司提供策劃、廣告等服務的同時廣告公司設計印刷,還自行設計、印刷企業介紹和廣告冊,這種情況下就發生了廣告業、印刷勞務和銷售印刷品三種應稅行為;
⑵廣告公司提供策劃、廣告等服務,并負責設計企業介紹和廣告冊,再委托專業印刷企業印刷后交付給企業,這種情況下,廣告公司就發生了廣告業和銷售印刷品兩種應稅行為;
⑶廣告公司只是負責策劃、設計企業介紹和廣告冊,然后由企業自行聯系印刷企業印刷,那么廣告公司就只發生了廣告勞務。
上述應稅行為中,廣告業勞務為營業稅應稅行為,印刷和銷售印刷品(實質上與銷售一般貨物無異)都是增值稅應稅行為。當然,各稅稅基不同,且要看合同具體約定情況。因此,廣告公司與企業簽訂的協議如何約定就很重要。
⑴如果協議中對各項勞務和印刷的宣傳資料分別計價,那么應該分別計征營業稅和增值稅。當然,稅務機關也可能要求按混合銷售征稅。
⑵如果協議中沒有分別計價,那么應該統一按混合銷售對待。
⑶至于應混合征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要視具體業務情況而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但稅法同時規定,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所以廣告公司設計印刷,建議你單位就此問題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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