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投稿 作者:佚名 來源:網絡整理 發布時間:2023-02-23
為加強版權工作宣傳和普及,慶祝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做好2020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相關工作,國家版權局圍繞“強化版權治理,優化版權生態”主題自2020年4月中旬起集中開展版權宣傳活動,并將2020年4月20日至4月27日作為重點宣傳時段。
什么是版權?
版權是對計算機程序、文學著作、音樂作品、照片、電影等的復制權利的合法所有權。除非轉讓給另一方,版權通常被認為是屬于作者的。大多數計算機程序不僅受到版權的保護,還受軟件許可證的保護。版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本身。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在版權的保護之列。
什么是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4.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5.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6.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8.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軟件正版化工作常見問題解答
1.問: 軟件正版化工作的重點是什么?
答: 軟件正版化工作的重點,是要實現辦公中最基礎、最常用的三類通用軟件——操作系統軟件、辦公軟件和殺毒軟件的全面正版化。
2.問:金山WPS個人版是免費軟件,我在單位使用行不行?
答:不行。軟件是不是正版,關鍵看是不是按照授權協議安裝使用。金山WPS個人版允許個人下載使用,但僅限于個人電腦。單位的電腦不在這個授權使用范圍內。
3.問:計算機已經安裝了正版的金山WPS軟件,但我更習慣使用微軟Office 辦公軟件,我可以自行下載微軟Office辦公軟件使用嗎?
答:不可以。按照國產化替代趨勢,單位為職工采購了正版金山WPS軟件。在安裝了正版金山WPS軟件的計算機上使用盜版微軟Office辦公軟件,也算作使用盜版軟件。
4.問:單位沒有采購殺毒軟件,我使用的是自己下載的360殺毒軟件(金山毒霸、騰訊電腦管家),算是使用盜版軟件嗎?
答:不算。360殺毒軟件允許用戶免費下載安裝。執行類似授權政策的殺毒軟件還有金山毒霸、騰訊電腦管家。您只要是從官方網站上下載的,都可以在單位的電腦上使用。
5.問:單位安裝的操作系統和辦公軟件,我用不慣,卸掉后安裝用得慣的,沒問題吧?
答: 這個想法有點危險。電腦軟件雖然看不見摸不著,但是和桌子、椅子、柜子一樣都是單位的固定資產,卸載正版軟件就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
6.問:我的電腦經常跳出對話框,提醒升級操作系統軟件,可以升級嗎?
答: 一些操作系統軟件、辦公軟件為了推廣新版本,會提醒用戶升級。按照要求,單位的電腦軟件必須嚴格按照授權許可的版本來使用。而且,有些所謂的升級版本,咱們在辦公中并不需要,反而在升級后導致實際使用的版本和授權的版本不一致的問題。因此建議盡量不要升級軟件版本。
7.我的電腦壞了,自己找人修行不行?
答: 電腦壞掉很可能要重新安裝操作系統和相應的辦公軟件,這時您一定要第一時間通知單位安排專業人員處理。自己修或者隨便找人修,一不小心就讓盜版軟件流入單位了。
8.我發現同一個文件,在單位不同的電腦上排版不一樣,這不會有問題吧?
答: 由于辦公軟件版本不同,在兼容性方面會有差異。一般來說,這種差異只會造成排版、字體等文件格式的變化,不會造成文件內容的變化。大家不用擔心。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節選)
第一條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出版管理條例(節選)
第三十一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業務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從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
未經許可并辦理相關手續的,不得印刷報紙、期刊、圖書,不得復制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第三十二條 出版單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許可的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
出版單位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必須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有關證明,并依法與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簽訂合同。
印刷或者復制單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報紙、期刊、圖書或者復制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發行報紙、期刊、圖書或者復制、發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第三十三條 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業務;但是,印刷或者復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的內容,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委托人應當持有著作權人授權書,并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三十四條 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第三十五條 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驗證其《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印刷業管理條例(節選)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或者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未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的;
(三)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違反國家有關注冊商標、廣告印刷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印刷的廣告宣傳品屬于什么類印刷品,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要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如果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要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掃黃打非”工作舉報獎勵辦法(節選)
第四條 舉報下列非法行為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出版、制作、印刷、復制、發行、傳播、寄遞、儲運含有下列違禁內容的出版物(含網絡出版物)行為: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5.宣揚邪教、迷信的;
6.擾亂社會秩序印刷的廣告宣傳品屬于什么類印刷品,破壞社會穩定的;
7.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二)出版、制作、印刷、復制、發行、傳播、寄遞、儲運淫穢出版物(含網絡出版物)、印刷品及相關信息的行為;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四)擅自印刷、復制、出版或大量寄遞、儲運他人及相關企業、單位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的行為。
(五)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業務,擅自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編印、發送活動。
(六)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及設立網站。
(七)擅自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境外出版物,非法進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攜帶有違禁內容或超出個人自用數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八)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及相關許可證書的行為。
(九)淫穢色情網站、客戶端和其他網上淫穢色情信息;利用網絡社交平臺、即時通訊工具、網絡存儲及存儲介質等方式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色情信息。
(十)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的出版物、網絡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關信息。
(十一)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危害社會公德、公序良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網絡出版物及相關信息。
(十二)因出版物(含網絡出版物)和印刷品內容問題,可能影響意識形態安全或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線索。
(十三)假報刊、假記者站、假記者以及制作、傳播假新聞的違規違法行為。在互聯網上假冒新聞媒體、新聞網站和新聞記者,打著輿論監督名義進行詐騙、敲詐的行為。
(十四)新聞出版單位及從業人員涉及新聞出版相關工作的違規違法行為。
(十五)利用網絡平臺和相關渠道,針對境內推銷、傳播有違禁內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關信息行為。
(十六)其他可能影響意識形態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黃”涉“非”問題。
第五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事實及相關證據。
(二)舉報內容經相關“掃黃打非”部門核查確認,屬于第一舉報人。
(三)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
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舉報電話:
自治區“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舉報電話: -5516026
賀州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電話: -5685975
編輯:范佳偉
審核:葉思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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